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,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,更好地为教学、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校内的体育场、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、房屋,适应本办法。
第三条 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,主要职能是为我校与体育相关的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服务,同时为全院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场所。
第四条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。后勤处负责场馆的日常维修等工作。
第五条 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馆提出岗位用人要求,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。
第六条 体育器材的维修、维护由体育馆负责。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、维护由后勤处负责,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。非教学、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,由体育馆负责,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,在场馆收入中列支。较大维修项目,由体育馆提出专项报告,报学校的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。
第七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、训练和课外活动外,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开放,实行有偿服务,开放工作由体育馆具体负责。
第二章 日常管理
第八条 体育馆主要负责人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,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场馆的管理细则。
第九条 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,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,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。
第十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,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,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,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三章 对外开放管理
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、团体、个人租用或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体育馆提交使用申请。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租用体育场馆,须经学校批准,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同时签订免责安全协议后,按照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来执行。
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,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,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各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,对违反规定者,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。
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员工。
第四章 安全、消防和卫生管理
第十四条 体育馆的安全、消防、水暖电由校保卫处负责,卫生管理由学校后勤处服务公司负责。相应部门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的要求,制定安全、消防及卫生等管理规定。
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安全、保卫、消防、卫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、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,取得上岗资格。
体育教学部
终审|黄 丽
复审|郑 寅
初审|王 嘉